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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中華民國化學工業責任照顧協會章程
  1. 民國87年1月16日第1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經內政部87年3月4日台內社字第8706046號函准予備查
  2. 民國88年3月24日第1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並經內政部88年6月9日台內社字第8821209號函准予備查
  3. 民國93年4月29日第3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並經內政部93年10月5日台內社字第0930037205號函准予備查
  4. 民國96年4月23日第4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並經內政部96年5月14日台內社字第0960076382號函准予備查
  5. 民國97年4月24日第4屆第4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並經內政部97年5月14日台內社字第0970079840號函准予備查
  6. 民國99年9月16日第5屆第1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並經內政部99年10月8日台內社字第0990201595號函准予備查
  7. 民國100年4月28日第6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8. 民國101年4月26日第6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並經內政部101年6月7日台內社字第1010215657號函准予備查
  9. 民國111年10月27日第9屆第4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並經內政部112年1月台內團字第1110057698號函准予備查
  10. 民國112年3月8日第10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並經內政部112年4月24日台內團字第1120016503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化學工業責任照顧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認知化學工業對台灣社會的責任,持續不斷地改善環境、健康與安全的績效。
本會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使用責任照顧制度標誌之專屬權利。本會將維持「責任照顧」制度符合國際標準,同時提供會員公司教育訓練與各項協助。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發展並執行台灣「責任照顧」。
二、尋求參與公司的長期承諾,致力發展「責任照顧」制度,並符合「國際化學品協會」的目標。
三、配合台灣化學工業所面臨的經營環境和法令規章,將「責任照顧」制度「本土化」。
四、建立並維持和相關政府單位及團體建設性的對談。
五、協助有關「責任照顧」制度各項資料的收集,且幫助會員公司建立與實施「責任照顧」制度。
六、建立會員公司交換彼此實行「責任照顧」制度心得、經驗與方法的機制。
七、提昇會員公司對安全、健康與環保相關知識的了解。
八、發展一套適於台灣的稽核與報告制度,以呈現會員公司在實行「責任照顧」制度上的進度與績效。
九、協助企業擬定「責任照顧」執行策略和指導方針。
十、為會員公司發展符合「國際化學品協會」需求的本國標準與程序。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經濟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理事及監事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成年且具有1年以上工安環保相關經驗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合法設立之公民營企業或團體且簽署責任照顧承諾聲明書及責任照顧全球憲章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化學及相關製造或銷售業者,包括化學品製造商與化學品進口商以及販賣商。
三、協力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合法設立之公民營企業或團體且簽署責任照顧承諾聲明書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從事與化學業相關之業者。
四、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本會所需之特殊專業能力與經歷之個人或團體,由3位以上之理事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者,得邀請成為本屆之榮譽會員,無須繳納會費。
符合前項第一至第三款資格者,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團體會員及協力會員應推派會員代表,以行使會員權利。推派會員代表名額如下:
一、化學及相關製造業之團體會員依實收資本額分為甲、乙、丙3級,推派會員代表名額如下:
  (一) 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100億元(不含)以上者為甲級會員,推派會員代表3位。
  (二) 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25億元(不含)至100億元者(含)為乙級會員,推派會員代表2位。
  (三) 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25億元(含)以下者為丙級會員,推派會員代表1位。
二、化學及相關銷售業之團體會員推派會員代表1位。
三、協力會員推派會員代表1位。
榮譽會員無第一項權利。但得應邀出席理監事會議提出專家報告供理監事會議諮詢。
 
第八條之一 會員代表須成年且為公司負責人或高階經理人。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並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原派之會員代表,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安全、衛生以及環保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二條之一 本會會員經正式加入協會同時也承諾遵循「責任照顧」制度原則,准予使用「責任照顧」標誌。
本會會員准予使用「責任照顧」標誌處為公司信紙、信封、名片、檔案文件、報告以及公司推動的項目。
會員不能將「責任照顧」標誌應用在廣告單以及特定產品行銷上,另外也不能將標誌應用在產品包裝或產品簡介資料上如物質安全資料表。「責任照顧」標誌不得與任何產品有關聯。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者,不得繼續使用「責任照顧」標誌。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21人,監事7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選舉得採用通訊方式為之,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制訂得以使用「責任照顧」標誌之準則。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7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選舉1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理事會得設置會務執行委員會,執行理事會授權之會務運作。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
前項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五、重複違反「責任照顧」宗旨者。
六、妨害會員公司隱私權與智慧財產權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刪除)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3個月各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常年會費:
  (一) 個人會員為新台幣1萬元整。
  (二) 團體會員:
    1. 化學及相關製造業者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100億元(不含)以上者,為新台幣15萬元整。
    2. 化學及相關製造業者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25億元(不含)至100億元(含)者,為新台幣8萬元整。
    3. 化學及相關製造業者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10億元(不含)至25億元(含)者,為新台幣7萬元整。
    4. 化學及相關製造業者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10億元(含)以下者,為新台幣6萬元整。
    5. 化學及相關銷售業者為新台幣3萬元整。
  (三) 協力會員為新台幣2萬元整。
  (四) 團體會員及協力會員加入本會組設之毒化物及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全國性聯防組織者,每組加收常年會費新台幣2萬元整,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6萬元整。對於運輸集團加收之常年會費不得超過新台幣6萬元整。
二、事業費。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12月31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及會計報告,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可先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二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本會解散之清算人選任及財產清算程序,如本會經法人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本會未經法人登記,應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決議時,由理事長擔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 (刪除)